【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被告人林某萍经陈某玲介绍参与一虚拟字画网络传销平台进行投资交易。该传销平台通过发展会员设立画室进行分类管理,以字画交易为名,欺骗和引诱他人注册账户进入画室购买虚拟字画进行交易,并设置了推荐返利、会员等级、下级利润提成等极具诱惑力的奖励制度,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该传销平台运营模式为:用户扫描老会员推荐码注册成为平台会员,并以此形成上下级关系。会员每天按平台画室要求的固定时间进入固定画室进行抢画,抢画成功的向原持画人支付字画款。之后,会员需以上架费的名义将该字画交易价格的2.5%上交给画室长,各画室长留下自己对应等级比例的上架费后,其余部分逐级上交给上一级画室长,直至总画室长(也称出局画室长),总画室长再将收到的上架费兑换虚拟币,并将其中0.8%技术服务费上交给平台。缴纳上架费后,第二天平台再将该字画重新上架供其他会员抢购,上架字画的价格会溢价4%。
平台根据各个画室业绩分为普通会员、画室长、总画室长三个会员级别。会员达到10万元业绩后,可以在平台申请开设画室,申请人在画室开通后成为画室长,画室长达到150万元业绩后出局,原有画室可更换画室长或将画室进行分裂,继续发展新的会员抢画。会员获利模式主要为:1.买卖字画差价:购买字画后,会员上交字画价格2.5%上架费给画室长,之后再按购买价格溢价4%将该字画卖出,卖出字画后的差价为收益。2.直推奖:会员发展下线可获得下线会员买入字画金额0.5%作为直推奖;3.画室分红:会员缴纳的2.5%上架费中,0.5%是直推奖,0.8%是缴纳给平台的技术服务费,剩余的1.2%由各级大小画室长分红。
为更好地发展下线和获利更多返利,2022年7月,林某萍申请成立了“萍水相逢画室”,并建立微信群以扩大宣传增强影响。林某萍通过该传销模式直接和间接发展了下线会员至少34人,下线层级至少5层。2022年10月,该传销平台关闭。林某萍称其未获利。
2023年2月16日,林某萍主动到永丰县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萍明知他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仍积极宣传以扩大该传销组织的影响面,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林某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应予认定。被告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行政处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
经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在当地监管条件充足,社会危险性低,对所居住环境和社会环境无不良影响,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微法简评】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针对起刑点,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要区分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传销组织者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则两罪取其一最高量刑的为准,不存在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