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森林法》规定,森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非林地上的林包括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中农田牧场防护林指:以保护农田、牧场减免自然灾害,改善自然环境,保障农、牧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农田牧场防护林:
(1)农田、草牧场境界外100m范围内,与沙质地区接壤250-500m范围内的;
(2)为防止、减轻自然灾害在田间、草牧场、阶地、低丘、岗地等处设置的林带、林网、片林。(2012-11-07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广义的农防林就是为了减缓自然灾害,改善小气候、土壤、水文、生物条件,创造有利于农作物和畜禽鱼生长繁育环境,保障农牧业高产稳产,并对人民生活能够提供多种效用的人工林。
狭义的农防林是在农田上营造的,以保护农田,防御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为主要目的的人工林,是农田基础性生态防护工程,是农田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技术标准与规范
1、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2021—2030 年)
高标准农田建设主要涉及田、土、水、路、林、电、技、管 8 个方面目标。其中,林是指通过农田林网、岸坡防护、沟道治理等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改善农田生态环境,提高农田防御风沙灾害和防止水土流失能力。
以受大风、沙尘等影响严重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为重点,加强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完善农田防护林体系。在风沙危害区,结合立地和水源条件,兼顾生态和景观要求,确定树种、修建农田林网,对退化严重的农田防护林抓紧实施更新改造。区域内受防护农田面积比例一般不低于90% ,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
一)东北区
在风沙危害区配套建设和修复农田防护林,水田区可结合干沟(渠)和道路设置防护林。受防护的农田占建设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85% 。
三)长江中下游区
新建、修复农田防护林,选择适宜的乡土树种,沿田边、沟渠或道路布设,宜采用长方形网格配置。农田防护面积比例应不低于80%。
四)东南区
因地制宜开展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台风威胁严重区,合理修建农田防护林、排水沟和护岸工程。受防护的农田面积比例应不低于80% 。
五)西南区
因害设防,合理新建、修复农田防护林。农田防护面积比例应不低于90% 。
六)西北区
风沙危害区配套建设和修复农田防护林,保护农田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受防护的农田占建设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90%。
七)青藏区
建设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风沙危害区,结合立地和水源条件,合理选择树种、修建农田防护林。受防护的农田面积比例应不低于90%。
2、《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30600-2022)
三、管理实施文件
(一)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 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
- 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林生发〔2022〕65号)
1、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遵循因害设防、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农村道路、沟渠、田坎等现有空间新建和完善农田林网。在风沙等灾害严重的三北地区、黑土地区、黄河故道区等重点区域,为了防灾减灾需要,当现有空间不足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通过适当调整土地利用类型和优化用地布局,合理规划建设农田防护林,且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尽量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防止或避免挤占耕地空间、影响农作物播种面积。
农田防护林建设要严格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其中涉及将耕地变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能补足的不得进行建设。确实难以避让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涉及农户承包地空间位置、面积和权属有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协助发包方和承包农户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权属证书等。农田防护林建成验收后,要严格按照国土变更调查的要求,及时开展地类变更。
2、支持各地结合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统筹开展农田防护林建设,积极构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农田防护林体系。新建或改造农田防护林,依法依规享受中央财政造林、森林抚育补助;涉及使用农户承包地的,应给予承包农户适当经济补偿。
3、农田防护林建设要考虑地区差异,科学选择适合当地条件的主要树种和配置模式,优先选用表现良好的乡土树种,合理布局林带的走向、间距和宽度,避免因树冠过高或与排灌系统距离过近,影响无人机飞防等低空作业和排灌系统发挥功能。
4、对于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建后管护;对于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由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管护主体和措施,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支持各地尊重自然规律,科学有序开展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5、县级人民政府是农田防护林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县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的各项工作。要加强对农田防护林建设情况的跟踪监督,在西北地区、东北地区和黄淮海平原地区,应明确将农田林网化率等有关指标纳入当地林长制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