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申请时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只供本组织成员使用。“章丘大葱”、“宁夏枸杞”、“南京盐水鸭”、“镇江香醋”、“佛山陶瓷”等即为典型的集体商标。
近日,《地方政府应探索地理标志保护发展致富路》一文引起笔者的关注,笔者认为:应当鼓励使用“集体商标”。
这里所说的“集体商标”不仅仅指用来保护“地理标志”的那些集体商标,还应当包含一般意义上的、非地理标志性的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产生于19世纪初,那时的许多行业(例如:木制品加工业、纺织业、酿酒业等等)都没有形成机械化的大规模生产。为了使某种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形成规模,占有优势具有竞争力,同行业的生产者们联合起来使用同一个商标,一致对外,这时便产生了集体商标。
例如:明治维新后,尽管日本的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但是要争夺海外市场,靠一家一户还比较困难。为了集中力量抢夺某一个海外市场,他们便将各家各户生产出来的同一种商品使用同一个商标。他们靠集体商标这个武器抢占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东南亚市场、美国市场,典型的商品是东洋纺织品。
应该看到现在我国种植业、养殖业、纺织业、加工业已经发展到非常适用集体商标的时代。将分散的力量集中起来的凝固剂就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但是应该有一定的组织帮助他们,将他们分散的力量集中起来,引导他们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农业部曾提出“农业品牌化”,实际上可以通过集体商标来实现:依法组织起一个协会,该协会既是商标的所有者,也是联系政府与农户的桥梁,通过协会把农民带进市场。
例如:临安市竹笋加工企业协会召集当地26家手剥笋加工企业负责人,商讨申报“天目手剥笋”集体商标相关事宜。企业负责人在了解了集体商标申报注册的权利、义务后全部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手剥笋”也叫“带壳笋”,是一种带壳加工、真空包装的笋制品,因其在加工过程中不去壳,食用时用手剥壳而得名。一般以山林中一些不起眼的高山野生小笋为原料,以现代化科学生产工艺技术,经长时间蒸、煮、高温杀菌精制而成的,在其配料里只有鲜竹笋、食用盐、调味料等,没有任何防腐剂、添加剂,是纯天然的食品。
据业内人士介绍,手剥笋最早始于宁波,但由于宁波地区野生笋资源不足,“带壳笋”开发并未成功。随后在临安开发、次年便正式投放市场12.5万箱。
由于该产品加工工艺较为简单,加工门槛低,导致了不同地方的产品迅速扩充市场,同时也出现了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的现象。而以浙江临安天目山区野生笋为原料生产的“天目手剥笋”因为选材讲究,加工规范、工艺科学,颇受消费者青睐。
临安市竹笋加工企业协会秘书长表示,天目手剥笋集体商标的注册可以让消费者很容易识别产自临安的优质手剥笋;申报成功后协会将抓好两件事:一方面规范生产企业的生产路线,严格按照手剥笋加工技术标准进行生产,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绝不允许使用“天目手剥笋”商标;另一方面协会将对该商标进行统一宣传,提高产品知名度,从而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通过注重自有品牌培育,不断提高品质,倒逼农民树立市场意识,务求实现“打上扶贫商标卖得好,摘下扶贫商标卖得掉”。